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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伏景、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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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3913号
  • 案件名称

    高伏景、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伏景;衡爱香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913号原告:高伏景,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衡爱香,女,196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高伏景与被告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伏景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伏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伏景撤回对被告衡爱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原告高伏景负担。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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