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伏景、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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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3913号案件名称
高伏景、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伏景;衡爱香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913号原告:高伏景,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衡爱香,女,196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高伏景与被告衡爱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伏景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伏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伏景撤回对被告衡爱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原告高伏景负担。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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