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忠华、乐世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5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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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595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忠华、乐世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忠华;乐世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595号之一申请人:许忠华,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乐世权,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忠华诉被申请人乐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乐世权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协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许忠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乐世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乐世权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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