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以俊、杨传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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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014号案件名称
陈以俊、杨传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以俊;杨传家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陈以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传家,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陈以俊与被执行人杨传家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77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9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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