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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俊、杨传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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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014号
  • 案件名称

    陈以俊、杨传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以俊;杨传家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陈以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传家,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陈以俊与被执行人杨传家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77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9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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