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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宏与徐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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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186号
  • 案件名称

    石志宏与徐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石志宏;徐世豪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186号 原告:石志宏,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徐世豪,男,200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宏与被告徐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宏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志宏负担。      审  判  员  王昭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旭阳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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