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宏生与李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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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申10号案件名称
代宏生与李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代宏生;李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代宏生,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庆,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代宏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19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宏生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19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并向本院提交了7张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予以佐证(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张,户名代宏生,于2016-10-26转支给张俊400元、2016-10-17转支给张俊400元、2016-10-6转支给张俊5800元、2016-7-27转支给张俊700元、2016-8-7转支给张俊700元、2016-8-16转支给张俊700元、2016-11-6转支给张俊800元;二、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2张,户名代宏生,于2016-8-7转支给张俊700元、2016-8-16转支给张俊700元、2016-10-17转支给张俊400元)。请求撤销本院(2021)京0119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李庆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李庆负担。另查明,再审申请人代宏生提交的上述7张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在本院(2021)京0119民初977号案件,即原告张津豪(曾用名张俊)与本案再审申请人代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已作为该案证据向法庭出具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代宏生为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收款人均为张俊,而不是本案被申请人李庆,且其提交的新证据在其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已向法庭出具作为证据使用,故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审案件无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代宏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宏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张翠先审 判 员 于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华书 记 员 王远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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