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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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xx;查xx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范荣征,系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闫x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查xx,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闫xx、查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丹审判员 张迪审判员 秦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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