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蒙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7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734号案件名称
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蒙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蒙提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734号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空间信息产业园226室。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吕蒙提,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蒙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蒙提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蒙提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杨欣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建文、王文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恢72号 下一篇 沈阳市和平区鑫利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