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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文、王文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恢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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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执恢72号
  • 案件名称

    郝建文、王文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郝建文;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29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文,男,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文辉,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王福根,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安家庄。负责人:王福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海鹏,男,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郝建文与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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