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文、王文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恢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执恢72号案件名称
郝建文、王文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郝建文;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29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文,男,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文辉,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王福根,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安家庄。负责人:王福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海鹏,男,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郝建文与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辉、王福根、山西省灵石县兴安洗煤有限公司山安分公司、孙海鹏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510号 下一篇 徐州新城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蒙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