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49号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49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1-2)。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军,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