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4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49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1-2)。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军,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