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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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147号案件名称
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147号原告:周春怀,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村4组。法定代表人:彭奕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怀与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周春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怀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怀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周春怀承担。审 判 员 王锡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晏有娥代理书记员 李 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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