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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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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147号
  • 案件名称

    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春怀;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147号原告:周春怀,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村4组。法定代表人:彭奕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怀与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周春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怀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怀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周春怀承担。审 判 员  王锡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晏有娥代理书记员  李 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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