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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芳、关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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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356号
  • 案件名称

    刘利芳、关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利芳;关培;葛徐莹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356号原告:刘利芳,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素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培,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葛徐莹,女,200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刘利芳与被告关培、葛徐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利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利芳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盖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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