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芳、关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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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356号案件名称
刘利芳、关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利芳;关培;葛徐莹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356号原告:刘利芳,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素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培,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葛徐莹,女,200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刘利芳与被告关培、葛徐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利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利芳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盖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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