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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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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411号
  •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升;张全荣;郭治伟;贾学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树升,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张全荣,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郭治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贾学燕,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树升、张全荣、郭治伟、贾学燕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金及所有费用,剩余利息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 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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