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严卫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65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严卫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严卫风;严建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WQNY1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B15-108。经营者:谢洪泉。被执行人:严卫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严建兴,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严卫风、严建兴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0792元,执行费171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建兴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毅轩达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严建兴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均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2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