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立霞、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58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580号之二案件名称
潘立霞、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潘立霞;李秀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立霞,女,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潘立霞与被执行人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立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立霞与被执行人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立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4执58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潘立霞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时效期间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邹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利芳、关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356号 下一篇 毛文辉、阿巴斯阿不都热依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