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冰、易继树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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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冰、易继树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冰;易继树;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申请人:戴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申请人:易继树,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号腾飞大厦8楼14室。法定代表人:易继树。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戴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继树、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2000元(包含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戴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肖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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