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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冰、易继树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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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戴冰、易继树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戴冰;易继树;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9号之一申请人:戴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申请人:易继树,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号腾飞大厦8楼14室。法定代表人:易继树。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戴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继树、新疆湘易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2000元(包含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戴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肖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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