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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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东波;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东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令狐正西,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媛,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娟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波与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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