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东波与令狐正西、张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东波;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东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令狐正西,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媛,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娟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波与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令狐正西、张媛、徐娟芳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