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恩、王高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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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190号案件名称
翟洪恩、王高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翟洪恩;王高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190号申请人:翟洪恩,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王高中,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翟洪恩与被执行人王高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王高中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司法查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睢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王高中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在执行中,申请人翟洪恩与被执行人王高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王高中于2021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翟洪恩人民币250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执行人王高中每两个月给付申请人翟洪恩人民币不低于10000元;被执行人王高中在2023年10月1日前将(2021)豫14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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