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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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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64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许顺桐。被执行人:王俊香,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香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0)辰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俊香银行存款203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论书 记 员 李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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