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锋、胡恩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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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7号案件名称
李月锋、胡恩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月锋;胡恩浩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7号申请人:李月锋,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胡恩浩,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李月锋与被申请人胡恩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恩浩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月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恩浩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房屋一套(证号:冀(2018)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859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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