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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锋、胡恩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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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7号
  • 案件名称

    李月锋、胡恩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月锋;胡恩浩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7号申请人:李月锋,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胡恩浩,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李月锋与被申请人胡恩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恩浩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月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恩浩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房屋一套(证号:冀(2018)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859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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