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王珉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7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王珉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王珉建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9号。负责人:李广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慧生,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珉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珉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珉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代偿款63034.43元、保险费4068.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珉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珉建所有的位于东港市××区东方阳光城××楼××单元××、××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兴区字第20150603076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经询问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