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督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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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督22号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龙;余芳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督22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月,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陈金龙,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申请人:余芳芳,女,1993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金龙、余芳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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