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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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421号案件名称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421号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瀚新花园小区**A。法定代表人:刘艳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美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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