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平与谢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7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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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7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建平与谢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戴建平;谢云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746号之一原告:戴建平,女,1981年8月6日,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谢云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戴建平与被告谢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戴建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平撤诉。案件受理5035元,减半收取2517.50元,财产保全费1765元,合计4282.50元,由原告戴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莫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琼元书 记 员 秦丽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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