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宁、谭柏松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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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12号案件名称
曹海宁、谭柏松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海宁;谭柏松;张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12号申请人:曹海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谭柏松,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张峰,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海宁与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海宁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中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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