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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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839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长沙县黄兴镇长安村朱砂园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839号原告李某1,男,201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原告李某2,男,201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长沙县黄兴镇长安村朱砂园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长安村朱砂园村。组长:王之龙。原告李某1、李某2诉被告长沙县黄兴镇长安村朱砂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李某2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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