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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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0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8867H。负责人:侴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丽,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依你,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中,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淑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权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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