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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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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
  •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志中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5185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0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8867H。负责人:侴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丽,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依你,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中,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淑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权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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