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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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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王静;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姜海滨(身份未核对)。被告:王静(身份未核对)。被告: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姜海滨、王静、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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