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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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6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海滨;王静;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姜海滨(身份未核对)。被告:王静(身份未核对)。被告: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姜海滨、王静、辽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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