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花、孙淑萍等高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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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835号案件名称
杨志花、孙淑萍等高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志花;孙淑萍;高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花,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孙淑萍,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高文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杨志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淑萍、高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淑萍、高文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676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14元,合计3730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志花与被执行人孙淑萍、高文军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淑萍、高文军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执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居拉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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