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强、范维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8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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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815号之二案件名称
曾志强、范维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志强;范维坤;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志强,男,1967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侯嘉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维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范维坤。被执行人: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1栋13楼。法定代表人:范维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4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恢复执行曾志强申请执行范维坤、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853301.00元及利息,执行费81253.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冻结了范维坤、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已查封范维坤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建筑面积457.89平方米),经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该房产、申请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现场调查并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该房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思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志强,男,1967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侯嘉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维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范维坤。被执行人: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1栋13楼。法定代表人:范维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4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恢复执行曾志强申请执行范维坤、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853301.00元及利息,执行费81253.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冻结了范维坤、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已查封范维坤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建筑面积457.89平方米),经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该房产、申请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现场调查并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该房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思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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