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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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727号案件名称
李林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727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林,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安祥,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李林、安祥罚金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林、安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林、安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林、安祥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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