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702号案件名称
马宁、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宁;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 负责人:马青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7)新0109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9,028.32元,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79,028.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9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84,613.32元(其中案款379,028.32元、执行费5,58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晓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凌硕荣、李自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12号 下一篇 李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