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硕荣、李自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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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12号案件名称
凌硕荣、李自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凌硕荣;李自杰;慕光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12号凌硕荣、李自杰、慕光萍:关于申请人凌硕荣与被申请人李自杰、慕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55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冻结李自杰(北部湾、中国银行、中信.26元)、慕光萍(工行、农行、中国银行,10454.77元)名下银行存款160482元,实际冻结11421.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查封慕光萍名下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55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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