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王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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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53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王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王正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539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16号·青岗湾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08244216XL。法定代表人:任明莉,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旸谷,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飞 书 记 员 李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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