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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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1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尹国良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1号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远大一路968号金都水岸大厦1107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零阳路财富广场B栋5楼。负责人:尹国良。被申请人:尹国良,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尹国良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尹国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尹国良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杜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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