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成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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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33号案件名称
李若成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若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0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155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李若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若成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若成在沈阳分行的账户29×××96CNY0存款11.66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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