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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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吕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8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28603995。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松湖居委会李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L5YP297。被申请人吕冬,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投资人。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吕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湘061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吕冬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吕冬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迪宁康金属制品厂、吕冬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及名下价值4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魏 婷书 记 员 唐利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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