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得强、李林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381号
  • 案件名称

    张得强、李林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得强;李林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得强,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林富,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得强与被执行人李林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林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得强货款22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林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等材料,要求李林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林富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林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李林富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查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林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林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得强,申请执行人张得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1年9月3日,本案货款22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李林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3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О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勤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