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杰、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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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545号案件名称
张亚杰、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亚杰;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545号原告:张亚杰,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3巧号创新大厦7层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O1768119252R。法定代表人:代宏飞,总经理。被告: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62206112N。法定代表人:代宏飞,总经理。被告: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887865。法定代表人:吴凌,董事长。原告张亚杰与被告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诺亚德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亚杰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亚杰负担。审 判 员 董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治书 记 员 张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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