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晓淋、郎明伟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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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605号案件名称
聂晓淋、郎明伟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聂晓淋;郎明伟案件缘由
物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605号原告:聂晓淋,女。被告:郎明伟,男。原告聂晓淋与被告郎明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聂晓淋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晓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晓淋负担。审判员 王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要志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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