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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平与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川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5财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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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渝0235财保154号
  •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川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建平;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渝 0235财保154号申请人:郑建平,男,汉族,1966年01月27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程良川,男,汉族,1969年11月0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郑建平与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川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郑建平于2021年9月6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良川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建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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