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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景斌、何建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7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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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7225号
  • 案件名称

    傅景斌、何建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傅景斌;何建波;四川三筑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壹装饰科技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7225号原告:傅景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三筑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3栋3层3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华壹装饰科技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飙,总经理。原告傅景斌与被告何建波、四川三筑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壹装饰科技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景斌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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