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光辉、曹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45号
  • 案件名称

    龙光辉、曹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光辉;曹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45号原告:龙光辉,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凯,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系龙光辉之子。被告:曹毅,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株洲市荷塘区,由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推荐。原告龙光辉与被告曹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光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光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龙光辉负担。审 判 员  周   运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记员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