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辉、曹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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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45号案件名称
龙光辉、曹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光辉;曹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45号原告:龙光辉,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凯,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系龙光辉之子。被告:曹毅,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株洲市荷塘区,由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推荐。原告龙光辉与被告曹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光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光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龙光辉负担。审 判 员 周 运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记员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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