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中、顾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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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580号案件名称
张振中、顾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振中;顾金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580号 原告:顾金华。被告:张振中。原告顾金华与被告张振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顾金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金华自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祥辉 书 记 员 田晓艳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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