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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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166号案件名称
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园园;邹佳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166号原告李园园,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邹佳乐,男,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诉被告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园园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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