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光、惠振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光、惠振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光;惠振伟;何乐乐;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陈光,男,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惠振伟,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被告:何乐乐,男,生于1998年7月1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被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72289243。法定代表人:孙轶娜。原告陈光与被告惠振伟、何乐乐、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陈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 判 长  何汶洋人民陪审员  魏 刚人民陪审员  张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蕾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