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惠振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光、惠振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光;惠振伟;何乐乐;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陈光,男,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惠振伟,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被告:何乐乐,男,生于1998年7月1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被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72289243。法定代表人:孙轶娜。原告陈光与被告惠振伟、何乐乐、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陈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 判 长 何汶洋人民陪审员 魏 刚人民陪审员 张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蕾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园园、邹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166号 下一篇 常州市明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盛达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3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