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白雄、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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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民初1395号案件名称
马白雄、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白雄;虎玉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95号原告:马白雄,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虎玉良,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马白雄与被告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马白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白雄以需要寻找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白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白雄负担。 审判员 伊巍巍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书记员 杨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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