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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白雄、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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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民初1395号
  • 案件名称

    马白雄、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白雄;虎玉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2民初1395号原告:马白雄,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虎玉良,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马白雄与被告虎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马白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白雄以需要寻找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白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白雄负担。        审判员    伊巍巍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书记员    杨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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