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327号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郑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7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81年12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系公司信贷客户经理。 被告:郑某,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王曹阳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清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791号 下一篇 张雷与宋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39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