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清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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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791号案件名称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清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清桃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91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清桃,女,汉族,住广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清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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