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楠、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刘兆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2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29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楠、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刘兆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邓楠;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兆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楠,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兆坤,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楠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兆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楠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兆坤核实,被执行人刘兆坤也表示同意。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邓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海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972执9977号 下一篇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清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