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雷与宋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3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3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雷与宋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雷;宋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宋**。本院在执行张雷与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我院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因被执行人宋**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雷案件款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被执行人宋**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3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